日前,市交通局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要求,市交通局制定了《重庆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共6章25条,主要内容包括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奖励发放、监督考核等。
举报受理环节,明确了举报受理条件、范围和受理权限;核查处理环节,主要围绕违法行为核查和处罚,并规定办结时限;举报奖励环节,明确了奖励资金和具体奖励流程。
《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拨打电话举报,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和到举报受理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等方式举报,电话举报可以拨打‘12350’安全生产举报特服电话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当说明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及本人有效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实施办法》第九条明确,“举报受理单位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二)有涉嫌违反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事实、证据或者明确线索;(三)属于举报受理单位职责和管辖(行政处罚)范围。”
《实施办法》按照“谁处罚谁奖励”原则,明确了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职责范围。市交通局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管理工作,市交通执法总队指导并具体实施,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实施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市交通执法总队建立完善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举报的统计分析制度,每季度定期分析研判。
权利义务。《实施办法》明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举报途径举报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奖励事项及标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由市交通执法总队按照《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渝安办〔2021〕49号),制定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