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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出租汽车和车辆非法客运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解读

时间:2022-02-18作者:佚名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一、修订背景

  近期本市出租汽车运价进行调整。为切实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擦亮城市名片,有必要通过调整完善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大对拒载等行业顽症的整治力度,有效净化行业环境。同时,此次修订将疫情防控相关裁量情节一并纳入,为出租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和支撑。

  二、起草经过

  形成《裁量基准》修订草案初稿后,一是书面征求市道运局、执法总队意见,充分吸纳管理和执法部门需求。二是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在“上海交通网”上进行了为期15日(2022年1月4日至18日)的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对原《裁量基准》中涉及服务质量和疫情防控的7大项违法行为进行了修订,共涉及20项具体情形。此外,根据行业法规立改废情况,对18大项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进行了修正。

  (一)涉及的法规依据

  《裁量基准(修订草案)》涉及行业法规共8部。其中,部门规章3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性法规3部《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政府规章2部《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

  (二)修改的内容

  1、加大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根据行业实际,完善对拒载行为的界定,将通过电调、网约车平台等渠道接单后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或者其他未按承诺提供客运服务的行为予以纳入。

  二是原《裁量基准》根据拒载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分别设定了暂停营业并罚款、吊证的处罚措施。将首次发生认定为“一般情节”,予以暂停营业15天并罚款;将发生两次以上认定为“情节严重”,予以吊证。为进一步遏制拒载这一行业顽症,将首次发生但是具有4种情形之一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予以吊证(具体包括:一是受到媒体曝光,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二是采用威胁、辱骂、殴打等方式阻碍、抗拒执法的,或者对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三是服务态度特别粗暴、恶劣或者威胁、辱骂、殴打乘客的;四是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加大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对客运服务车辆进行管理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原《裁量基准》对车身、车厢和行李厢不整洁以及未在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收费标准、企业名称、监督电话、车牌号等服务标志或者服务标志模糊不清的裁量标准是,每辆车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现修订为每辆车处五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同时,《裁量基准》根据行业管理需求,将“未安装白座套”、“未张贴运价浮动幅度公示标贴”的行为认定为违反《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的“符合客运服务规范对车辆的其他要求”的兜底条款,对每辆车处二千元罚款;将“未按期对车辆开展二级清洗”的行为认定为违反《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五千元罚款。

  3、完善对不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处罚标准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未对行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作出专门规定,基于推进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此次修订特将行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相关要求纳入《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兜底条款予以规范,增加对客运服务驾驶员在营运期间未按规定规范佩戴口罩,或保持车辆通风的,根据具体情节处警告、罚款、停业直至吊证的行政处罚;对经营者未按规定落实车辆消毒、通风、人员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的,根据具体情节处罚款、停业直至吊证的行政处罚。

  4、宽严相济,对行业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

  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的规定,“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部分轻微违法行为已纳入依法免罚清单,故此次《裁量基准》修订时,将该项柔性执法要求予以体现。

  5、根据行业法规立改废情况,修正有关事项

  根据近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中有关罚则的修订情况,更新修正了对相关违法事项的处罚依据、处罚标准等。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出租汽车和车辆非法客运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jtw.sh.gov.cn/zcjd/20220130/b266887b738240839da40cd8bc312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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