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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2-05-05作者:佚名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人:代如亮        联系方式:0551-62654212


  为规范水路运输信用评价行为,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市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信用信息、归集评价、结果应用、附则六个部分。

  一、起草背景

  我省水运资源丰富,水运较为发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加强水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水路运输市场秩序,有利于充分发挥水运更加经济、环保、安全的优势,推进“公转水”,促进运输结构调整,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十分重要和必要。

  制定水路运输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是省厅2021年信用交通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实施细则》的起草,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定,同时参考借鉴了其他行业和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先后2次征求了各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相关运输企业和协会的意见,通过厅政务网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我们对征求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斟酌采纳,先后多次集体讨论,10多次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重点对信用评价作出程序性和实体性细化,《水路运输市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权益保护等规定,在《实施细则》附则中作出指引性规定,不再作重复性规定。

  《实施细则》一是规定了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实施主体。三是对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等进行了界定。四是对归集评价作出了程序性规定。依托“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采取自动归集和人工辅助录入相结合的办法采集信用信息。五是明确了评价的具体方式方法。采取百分制方式进行信用评价,制定了9个分类记分标准,针对信用主体守信和失信行为,分别以加分、减分的方式,计算出信用主体年度得分。再按照得分,归类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等5个信用等级。经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对外公布。六是按照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开展激励和制约等措施。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public/21701/120785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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