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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珠海市横琴二桥防撞设施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时间:2022-05-18作者:佚名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粤交航政函〔2022〕17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珠海市横琴二桥防撞设施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珠海金海公路大桥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市横琴二桥防撞设施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珠海市横琴二桥位于珠海市横琴大桥上游约6千米处跨越洪湾水道,本工程拟对桥梁桥墩加装防撞设施,工程所处河段河床、河势基本稳定,水深条件良好。综合考虑桥梁结构安全和通航安全需要,原则同意在通航孔桥墩处(桥墩上下游侧)设置防撞设施。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珠海市横琴二桥防撞设施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1。

  表1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

  (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洪湾水道

  Ⅰ级,通航3000吨海轮

  3000吨级杂货船

  108×16×5.6

  3000吨级散货船

  96×16.6×5.8

  3000吨级油船

  97×15.2×5.9

  3000吨级集装箱船

  106×17.6×5.8

  

  (二)平面布置和尺度

  珠海市横琴二桥防撞设施工程在横琴二桥桥墩上下游侧各设置一个混凝土群桩结构+钢质-PPZC复合材料浮式柔性防撞体,共4个,其轴线与桥梁纵向中心线距离为30米,与承台中心线距离为22.5米,防撞设施之间净距为342米,平面位置与原批复方案一致。

  防撞方案由4根直径为2.2米呈正方形排列的钢筋混凝土钻孔灌注桩、顶标高为-4.7米的矩形承台、墩顶高程为6.0米的墩柱以及钢质-PPZC复合材料浮式圆形防撞体共同组成。外围钢质-PPZC复合材料浮式圆形防撞体直径为13米,厚度为2.5米,套在墩柱上,随水位变化而变化。

  根据《珠海市横琴二桥防撞设施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防撞设施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防撞设施的设置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较小,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防撞设施的安装,统筹桥梁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调整、设置,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加强防撞设施及其他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保障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海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海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原批复粤航道〔2016〕55号于2018年2月5日废止。

  (三)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四)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5月16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珠海市横琴二桥防撞设施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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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td.gd.gov.cn/zcwj_n/xkgg/content/post_3931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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