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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部分客运班线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时间:2022-07-27作者:佚名来源:重庆市交通局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发展改革局,市道路运输中心,各相关道路客运企业:
    为深化我市道路客运价格改革,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维护旅客和道路运输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17号)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等文件精神,经认真研究,现就我市部分客运班线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除农村客运外,由三家及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共同经营线路、与高铁动车组线路平行线路等竞争充分的市内客运班线(包含持有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的客运班车)、省际客运班线及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客运班线,由道路客运企业结合营运里程、车型、车辆类型等级、服务方式等因素自行定价。价格调整时,道路客运企业应提前7日,将拟调整的票价在售票窗口、网络客票销售平台等醒目位置公示。
    三、道路客运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17号)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健全客运票价内部管理机制,明确票价制定、调整的程序和办法,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优化道路客运运输成本核算制度,强化内部成本管理,适时对票价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完善;调整客运票价时要向旅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旅客价格投诉问题;不得串通定价、操纵市场价格,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推动道路客运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为平稳过度,确保行业稳定,由市交通局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客运班线经营企业分批实施。
    五、各级交通、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道路客运价格的监测监管,指导道路客运企业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0日          

  

      相关解读:《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部分客运班线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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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发展改革局,市道路运输中心,各相关道路客运企业:
    为深化我市道路客运价格改革,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维护旅客和道路运输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17号)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等文件精神,经认真研究,现就我市部分客运班线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除农村客运外,由三家及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共同经营线路、与高铁动车组线路平行线路等竞争充分的市内客运班线(包含持有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的客运班车)、省际客运班线及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客运班线,由道路客运企业结合营运里程、车型、车辆类型等级、服务方式等因素自行定价。价格调整时,道路客运企业应提前7日,将拟调整的票价在售票窗口、网络客票销售平台等醒目位置公示。
    三、道路客运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17号)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健全客运票价内部管理机制,明确票价制定、调整的程序和办法,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优化道路客运运输成本核算制度,强化内部成本管理,适时对票价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完善;调整客运票价时要向旅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旅客价格投诉问题;不得串通定价、操纵市场价格,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推动道路客运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为平稳过度,确保行业稳定,由市交通局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客运班线经营企业分批实施。
    五、各级交通、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道路客运价格的监测监管,指导道路客运企业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0日          

  

      相关解读:《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部分客运班线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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