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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8-04作者:佚名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为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了《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

  制定《实施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依规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行政执法“护幼、容错、不赦罪”和实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措施的具体体现,也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全面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均明确“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因此,确有必要制定《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组织起草人员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政策文件及相关省市工作经验,同时为确保文件制订科学规范,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在委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了意见,在此基础形成了送审稿,并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市、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及时改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二是梳理了免罚事项。起草了《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结合交通运输部免罚清单和当前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确定了37项免罚事项,并明确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实施办法》规定该清单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是规定了实施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罚清单》列明的免罚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立案、调查取证等法定程序,确认是否符合《免罚清单》中的适用条件,并由当事人自愿签订《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

  四是起草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文本。明确了执法人员告知的相关内容,当事人承诺的具体内容。同时,在《实施办法》《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中的责令改正期满,当事人未将改正情况相关材料送交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及时送交,讲明未送交的后果,并记录在案。

                                   

  


原文链接:http://jtys.tj.gov.cn/ZWGK6002/ZCJD/202208/t20220804_5950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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