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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广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8-04作者:佚名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推动说理式执法工作流程化、标准化,厅制定了《安徽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广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7月27日

  

  抄送:交通运输部法制司,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广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实现法制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推动说理式执法工作流程化、标准化,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等,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说理式执法,是指在执法检查、案件办理、文书制作等重要环节中,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充分释法析理,说透法理、说明事理,杜绝简单机械式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第三条说理应当坚持事理、法理、情理并重。对行政相对人说明其涉嫌违法的事实、阐明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

  说理可以采用口头、书面(含电子媒介)等方式实施。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行政相对人加强教育,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寓服务于执法,将便民为民服务举措融入到执法工作中,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感受到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第二章 执法检查

  第五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的执法工作实际,确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统筹使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 监管”等手段,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及时动态调整执法基础信息。

  第六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提供的企业信用状况,在执法检查工作中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科学设置检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同一区域、同一主体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在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的同时,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七条 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人员身份以及行政检查的依据、目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在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九条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办理过程中,执法机构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和复议、诉讼等法定权利。

  执法机构应当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执法机构不得因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或增加其义务。

  第十条在做出行政执法决定书前,执法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的,执法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在听证过程中,执法机构应当对事理、法理和情理进行全面阐明和论证。

  第十一条执法机构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后,对于提出异议的行政相对人,应当有针对性地根据案件情节,对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量罚标准进行说明和阐释,阐明法律救济途径和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后果,及时疏导行政相对人的抵触心理,缓解负面情绪。

  

  第四章 文书制作

  第十二条执法文书应当完整准确叙述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和裁量幅度,体现执法全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第十三条执法文书应当客观表述案件经过、主观过错、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基本情况,准确认定事实。

  执法文书应当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条文,全面阐述法律适用依据。

  执法文书应当全面写明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和复议、诉讼等法定权利。

  第十四条执法文书作出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结合影响自由裁量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等情节,阐述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引导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增强说理式执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为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第十六条执法部门应当将说理式执法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结合,注重全程说理,规范文书制作,为说理式执法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说理式执法工作的经验总结和交流推广,将沟通技巧、心理知识等纳入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全面提升执法能力。

  第十八条本工作指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public/21701/121119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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