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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广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2-08-06作者:佚名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人:陈婷婷厅政策法规处联系方式:0551-63623535


  

  一、背景依据
2021年5-10月,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安排,我省组织开展了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各个阶段任务按期完成并如期收官。2021年12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对建立执法为民实践长效机制,推广说理式执法提出了明确要求。2022年6月,交通运输部召开落实交通运输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视频会议,对推广说理式执法进一步提出了落实要求。因此,制定我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有利于巩固深化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效,建立健全我省交通运输执法为民长效机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编制过程
自2022年3月起,开始起草工作。通过座谈交流走访、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工作,听取各方面意见,于2022年4月底形成《工作指引》初稿。2022年5月以来,注重与部法制司、省司法厅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同时积极对标对表沪苏浙,吸取长三角发达地区在规范化建设的成熟做法和有益探索,对文稿进行多次修改。2022年7月27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在执法检查方面,一是结合实际确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及时动态调整执法基础信息。二是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科学设置检查的比例和频次,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三是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前,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人员身份以及行政检查的依据、目的、内容和方式。四是在执法检查中,应当积极采取非强制性方法,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
(二)在案件办理方面,一是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办理过程中,认真听取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法定权利。二是在做出行政执法决定书前,书面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三是符合听证条件的,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听证权利,依法组织听证。在听证过程中,执法机构应当对事理、法理和情理进行全面阐明和论证。
(三)在文书制作方面,一是应当完整准确叙述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和裁量幅度。二是观表述案件经过、主观过错、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基本情况,准确认定事实。三是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条文,全面阐述法律适用依据。四是阐述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四、主要目标
建立完善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实现法制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推动说理式执法工作流程化、标准化。坚持寓服务于执法,将便民为民服务举措融入到执法工作中,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感受到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五、创新举措
一是进一步明确说理式执法的内涵外延。采用口头、书面(含电子媒介)等形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充分释法析理,说透法理、说明事理,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二是进一步明确说理式执法的适用场景。说理式主要适用于执法检查、案件办理、文书制作三个重点环节。同时要求执法机构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行政相对人加强教育,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三是进一步明确工作指引的试行期限。当前,传统的交通运输方式与新业态相互交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工作挑战多、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因此规定了工作指引的试行期限为两年。到期后将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保障措施
(一)深化思想认识。引导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增强说理式执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为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二)注重融合融入。将说理式执法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结合,注重全程说理,规范文书制作,为说理式执法提供保障。
(三)强化总结提升。加强说理式执法工作的经验总结和交流推广,将沟通技巧、心理知识等纳入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全面提升执法能力。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public/21701/121126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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