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交通运输新闻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2-04作者:佚名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新发改收费〔2017〕1357号)进行了修订,为方便机动车停放群众和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准确理解政策,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机动车停放群众和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反应的“停车难”、“停车贵”、“收费乱”等突出问题,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政策。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有哪些?

  格管理形式有两种:一是政府指导价;二是市场调节价。同修订前相比,减少了“政府定价”。

  四、如何区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最简单的区分方式就是:政府指导价的公示牌是蓝底,市场调节价的公示牌是黄底。

  五、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费如何收费?

  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政府相关部门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中的职能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停车服务费的定价部门。其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停车服务费标准的制定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统筹利用路内停车泊位和依法惩处违法停车行为等工作;住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停车场的建设、审批、备案和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高等级公路停车服务区的审批和管理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收费的监管执法等工作。各部门都依照职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何制定?

  制定或调整停车服务费标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城区、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非住宅高于住宅”的原则,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八、哪些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免收停车服务费的情况主要有: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或非车流高峰时段;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执法执勤车辆;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以及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等。

  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吗?

  该项优惠政策措施范围包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所以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车不足30分钟,是免收停车服务费的。

  十、夜间停车有什么优惠政策?

  道路自动计费的停车泊位从北京时间晚22时至次日早9时免收停车服务费;鼓励单位为公众放开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夜间可对非本单位职工和非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10元。

  十一、如何保障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应享尽享?

  要求停车场等必须配备专人对现场进行管理,负责有关停车服务费的优惠及免费政策的落实,解决现场相关问题,确保收费系统正常运行,人工收费渠道畅通,保障符合停车服务费优惠及免费条件的车辆应享尽享。

  十二、前往医院就诊、复诊车辆享受优惠政策吗?

  原则上不得对就诊、复诊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停车泊位特别紧张的医院,可对滞留超过4小时(含4小时,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的就诊、复诊车辆收取超出时间的停车服务费。

  十三、新能源汽车享受优惠政策吗?

  电动汽车充电桩标准充电时间内的充电服务收费含停车服务费,不再单独收取停车服务费,超出标准充电时间的按正常停车收取停车服务费。鼓励各地根据停车服务设施实施情况,对新能源机动车给予延长免费停车时间、停车服务费折扣等适当优惠。

  十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必须具备哪些资格及条件?

  一是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二是具有合适场地和服务设施、设备,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识和标线;三是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四是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十五、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必须公示哪些内容?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停车场经营证明、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12315举报电话等。

  十六、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不提供收费票据或超出收费标准收费怎么办?

  遇到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出收费标准收费的,有权拒绝交纳停车服务费,同时拨打12315举报相关问题。


  


原文链接:http://jtyst.xinjiang.gov.cn/xjjtysj/zcjd/202302/22d87452eea0411987efedb41a615eba.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第三批国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

>>下一篇: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交通运输新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交通运输新闻网 jtysx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687、010-53385910,监督电话:15611852065,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jiaotongfzdyzx@163.com    客服QQ:2569439875 通联QQ:3072982632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