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0日下午,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路面执法检查,发现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驾驶员熊某锋驾驶闽DD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CC***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漳州要到泉安北路。闽CC***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上加装有一个蓝色的无顶货厢,并用插销螺帽等活动锁扣装置将货厢固定在平板半挂车上,厢体后方喷有“闽CC***挂”字样的放大车号,货厢内装有矿粉,通过测量并比对闽CC***挂号车的《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行驶证》,闽CC***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现场情况与《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照片及信息不一致,涉嫌非法改装。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某市交通运输局认定某物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后该案经过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均得到维持。
【焦点问题评析】
一、加装无顶货厢是否认定为非法改装
涉案车辆上加装无顶货厢,并用插销螺帽等活动锁扣装置将货厢固定在平板半挂车上,根据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编印的《道路车辆运输技术管理规定》释义,擅自改装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擅自改装行为包括: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2.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3.擅自改变车辆外廊尺寸或者承载限值。
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标准,平板半挂车结构为“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无锁具、无孔洞等固定货箱(厢)”,自卸半挂车结构为“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斜装置的半挂车”,同时《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标准中明确“货车、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确定为‘载货部位的机构特征+自卸’如‘罐式自卸’、‘平板自卸’”。因此平板自卸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而某物流公司在原有平板自卸半挂车上加装一个开顶式货厢行为并非该平板自卸半挂车设计和制造上原有的,不是涉案车辆出厂时的一部分,已经不符合平板自卸半挂车定义。
从本案调查情况来看,某物流公司通过加装货厢,并用活动锁扣装置将货厢固定在平板自卸半挂车上,且涉案车辆厢体后方喷有“闽CC***挂”字样的放大车号,实际上已将货厢视为闽CC***挂号平板自卸半挂车的一体,并作为装载货物的容器长期放置在平板挂车上,是意图通过加装厢体从而多拉货物,获取更多经济收益。从某物流公司被查处的当趟运输来看,所运载的货物为矿粉,当趟装货的方式为铲车装货,到达目的地后采用自卸装置卸货,货厢继续加装在平板上,并未调离,充分佐证了某物流公司将该加装车厢作为车体一部分存在,其加装货厢的行为不仅改变了原车的设计初衷和功能,而且对该车的安全性能有所改变,给运输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二、货厢可拆卸与非法改装的关联
某物流公司提出闽CC***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每年进行《行驶证》与《道路运输证》年检时都符合登记条件且通过年检,某物流公司并未擅自改装涉案挂车。但实际上涉案车辆的车辆年检照片均为平板半挂车的单独照片,并未包含货厢。某物流公司在对涉案车辆进行年检时,也须拆卸货厢方可通过年检,上述行为也表明某物流公司明知该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并不能以此否认某物流公司非法改装事实的存在。
【案件启示】
之前针对在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上加装一个非焊装的可固定货厢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改装行为始终存在着争议。该案件经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认定本案的违法事实为非法改装行为,为今后执法办案中的同类型案件提供了参考,更为广大的货运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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