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交通运输见闻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3031177号)送达公告

时间:2023-12-28作者:佚名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何俊祥(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2414):

  经调查,你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21日驾驶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恩德里社区-南1门拉两名乘客到天津市河西区下瓦房|富裕大厦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使用“滴滴车主”手机软件收取这两名乘客车费捌元贰角整。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警告,罚款叁仟贰佰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捌元贰角整的处罚决定。

  我单位已于2023年10月24日向你邮寄《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3031177号),因无人接收,上述执法文书已被邮局退回。由于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303117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将《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3031177号)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3031177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33号110室

            联系电话:022-27681889-3-1

            联 系 人:黄骏驰

    

   

                                                        2023年12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s://jtys.tj.gov.cn/ZWXX2900/TZGG2982/202312/t20231219_648503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天津物泽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危险货物集装箱作...

>>下一篇:关于拟批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试点企业名单公示 (第二批)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交通运输见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交通运输见闻网 jtysx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687、010-53385910,监督电话:15611852065,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jiaotongfzdyzx@163.com    客服QQ:2569439875 通联QQ:3072982632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