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引航中心:
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市交通运输委固定资产核实及处置事项的复函》(津财资批〔2023〕60)和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港引航中心资产处置的批复》(津交发〔2023〕21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同意天津港引航中心资产处置事项,处置资产原值合计11,671,862.43元。鉴于该批资产账面原值较大,请引航中心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公开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以竞价方式选取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要时可通过资产评估确定交易底价,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竞价回收。资产处置后,将资产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做好涉及的会计账目调整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变动登记等相关工作,并将相关处置情况报告我局。
附件:天津港引航中心报废固定资产明细表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