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
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
四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决策部署,推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7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鼓励发展港口业务的实施细则》《天津市鼓励发展海铁联运的实施细则》《天津市鼓励发展航运业务的实施细则》《天津市鼓励提升港口基础设施设备能级的实施细则》等四项配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交通运输委 市财政局
2023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鼓励发展港口业务的实施细则
根据《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港口业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开通国际集装箱航线
(一)奖励对象
在天津港新开通国际集装箱直航航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的航运企业。
(二)奖励标准
1.远洋航线方面:
(1)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15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30艘次,给予不超过4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2)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20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35艘次,给予不超过6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3)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25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40艘次,给予不超过8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4)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30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45艘次,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2.近洋航线方面:
(1)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6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30艘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2)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9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35艘次,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3)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12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40艘次,给予不超过4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4)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15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45艘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新增航线奖励申请表(附件1);
2.承诺书(附件2);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复印件;
4.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可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等网站下载官方信用信息报告);
5.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资料(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如航运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使用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需提供航运企业出具的两者关系证明材料);
6.航运企业与港口经营人(或其母公司)签订的航线合同协议;
7.航运企业出具并经港口经营人核对后的新增航线艘次、箱量等统计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其他说明
1.7月1日后新开通航线,可按照下一年度全年装卸量申请次年奖励。
2.“箱量”(下同),指折算后的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数量。航线箱量认定包含容舱箱量。
3.申请奖励的航运企业在新开通航线稳定运营一年的周期内,该航运企业在天津港总箱量必须实现增长否则不能享受奖励。且同类型航线撤换不能享受奖励。此外,国际支线航线不在该奖励范围内。
4.本奖励针对投船公司(在航线上实际派出船舶负责运输的航运企业),新开通的联盟体航线(或合作航线)按到港船舶实际作业频次比例分享奖励。合作航线投船公司未实现箱量增长的不享受奖励。
5.航线界定方面,新开通的天津港至亚洲区域内港口航线均属于近洋航线(其中波斯湾地区按照远洋航线统计),其他外贸集装箱航线均属于远洋航线(俄罗斯远东地区港口按照近洋航线统计)。既有外贸集装箱航线清单(按远洋航线、近洋航线分类)以天津港集团定期统计结果为准。
6.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
二、鼓励发展外贸集装箱运输
(一)奖励对象
在天津港从事外贸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航运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在天津港外贸箱量年度排名进入前十且同比增长超过5%不足8%的航运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在天津港外贸箱量年度排名进入前十且同比增长超过8%不足10%的航运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3.对在天津港外贸箱量年度排名进入前十且同比增长超过10%的航运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已与港口经营人有资本层面合作并约定增量的,不在该奖励范围内。相关航运企业名录由天津港集团于每年初提供。
(三)申报材料
1.外贸箱量奖励申请表(附件3);
2.承诺书(附件2);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复印件;
4.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可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等网站下载官方信用信息报告);
5.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资料(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如航运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使用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需提供航运企业出具的两者关系证明材料);
6.航运企业出具并经港口经营人核对后的年度外贸箱量、增长情况等统计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其他说明
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
三、鼓励开通国际滚装航线
(一)奖励对象
在天津港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含国际中转航线),并促进相应航线货源总量实现增长的航运企业。
(二)奖励标准
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含国际中转航线)单航次出口作业总量超过1000标准车辆数的,按照不超过25万元/航次的标准给予奖励。
标准车作业总量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折算。
(三)申报材料
1.新增国际滚装航线奖励申请表(附件4);
2.承诺书(附件2);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复印件;
4.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可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等网站下载官方信用信息报告);
5.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资料(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如航运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使用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需提供航运企业出具的两者关系证明材料);
6.航运企业与港口经营人(或其母公司)签订的航线合同协议;
7.航运企业出具并经港口经营人核对后的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单航次商品车作业量等统计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其他说明
1.特定航线已有船公司运营的,新船公司开通该航线时,必须保证承运货源为增量货源,方可享受奖励。
2.同一航路内,固定货源因承运船公司变化,货源总量没有增长的,不享受奖励。
3.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
四、鼓励强化集装箱环渤海内支线
(一)奖励对象
以天津港为中转港开展公共环渤海内支线运输的航运企业。
(二)奖励标准
1.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量超过1万标准箱不足2万标准箱的航运企业,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给予不超过50元/箱奖励;
2.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量超过2万标准箱不足3万标准箱的航运企业,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给予不超过60元/箱奖励;
3.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量超过3万标准箱不足4万标准箱的航运企业,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给予不超过70元/箱奖励;
4.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量超过4万标准箱不足5万标准箱的航运企业,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给予不超过80元/箱奖励;
5.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量超过5万标准箱不足6万标准箱的航运企业,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给予不超过90元/箱奖励;
6.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量超过6万标准箱的航运企业,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给予不超过100元/箱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环渤海内支线业务奖励申请表(附件5);
2.承诺书(附件2);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复印件;
4.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可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等网站下载官方信用信息报告);
5.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资料(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如航运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使用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需提供航运企业出具的两者关系证明材料);
6.航运企业出具并经港口经营人核对后的年度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增量情况等统计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其他说明
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
五、资金申请及拨付
(一)奖励资金每年度发放一次,于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集中申报。
(二)满足条件的航运企业应在申报期内向航线所在港口经营人提交奖励资金申请和申报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天津港集团对港口经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负责审核并核对航线箱量、艘次等情况,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并向市港航局提交奖励申请和审核结果。
(三)市港航局组织复核,对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进行核查,于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根据审核结果拟定奖励方案,组织将奖励方案在市交通运输委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支付奖励资金。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港航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且影响奖励审核结果的,取消申报单位的奖励资格。
(四)市交通运输委印发专项资金奖励结果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港航局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奖励资金拨付。
六、监督管理
(一)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涉及本项工作所需资料核查、政策评估、绩效管理等委托事项所需资金可由奖励资金统筹列支。
(二)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申报时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已知悉。获得本细则奖励资金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奖励资金。
(三)对当年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包括且不限于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财政、税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人社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列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或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的,取消其享受奖励资金的资格。被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为重点跟踪航运企业的不得申请奖励资金。
(四)企业在申报、使用奖励资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业务经营、地方税收、完善组织和市场体系、聚集优质资源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等内容。
七、附则
(一)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超过”“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涉及“不足”的数额不含本数。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资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二)所有提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复(打)印件逐页加盖公章。
(三)本细则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新增航线奖励申请表
2.承诺书
3.外贸箱量奖励申请表
4.新增国际滚装航线奖励申请表
5.环渤海内支线业务奖励申请表
附件1
新增航线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企业名称 | 营业执照 | |||||
注册地址 | ||||||
经营范围 | ||||||
基本户银行 | 基本户账号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本事项是否享受其他财政奖励 | ||||||
上年度企业纳税金额 (万元) | ||||||
1.申请新增远洋航线奖励 | ||||||
新增航线、航线代码及年度装卸量(TEU) | 申请奖励金额(万元) | |||||
2.申请新增近洋航线奖励 | ||||||
新增航线、航线代码及年度装卸量(TEU) | 申请奖励金额(万元) | |||||
申请新增航线奖励总金额(万元) | ||||||
合计 | ||||||
审核意见 |
(天津港集团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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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港航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