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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2-29作者:佚名来源: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省公路局、省公安厅交管局、山西交控集团:

  

  2021年10月28日依申请公开为了深化我省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山西省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晋交安监发〔2016〕469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0月28日                 

  

  山西省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交通安全风险防控,完善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公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公路条例》《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公安部交管局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二级(含)以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工作。

  其他等级公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危险路段分为事故易发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

  事故易发路段,指公路线形、技术状况、交通环境与自然环境风险因素中指标不高、环境不良,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路段。事故易发路段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路段,辨识评估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发布。

  事故多发点段,指3年内发生多起交通事故或事故损害后果极其严重,有一定规律特点的公路点、段。具体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点段,辨识评估标准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二章 排查认定

  第四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展本区域公路交通事故易发路段风险辨识评估,召集有关单位及技术专家进行会审,形成《公路交通事故易发路段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统称《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公安交管、应急管理部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开展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召集有关单位及技术专家进行会审,形成《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报告》(以下统称《报告》)。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抄送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急管理等部门,同时报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报告一般包括:路段基本情况、交通流量、事故情况、风险隐患调查分析、防控或治理措施建议、责任单位等。

  第七条 高风险等级路段和一类事故多发点段报告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应急管理厅联合审定发布。

  其他等级的报告应由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审定发布。

  

  第三章 治理验收

  第八条 公路危险路段的治理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原则,分解落实整治任务,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治理责任单位按照公路交通事故易发路段和多发点段报告明确的责任与措施,实施管控与治理,治理完成后向牵头验收单位报告,提请验收。

  第十条 高风险等级路段治理结束后的验收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相关专家等进行审查验收。

  中风险等级路段治理结束后的验收工作由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安交管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验收,保持公路处于低风险运行状态。

  第十一条 一类、二类、三类事故多发点段分别由省、市、县三级公安交管部门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应急管理等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和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联合工作机制,定期互通公路事故易发路段、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共同推进信息化与监管执法相融合,实现数据共享、联合指挥、协同共治模式,创新监管执法信息化,不断提升监管执法效率。

  第十四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防控和治理措施的评估,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将实施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根据实施进展情况,可适时组织技术专家和技术支持单位开展督导,确保治理任务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对于存在重大隐患或治理难度大的,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安委办、道路安全领导小组等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挂牌督办。

  第十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公路危险路段治理职责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要求的期限内不实施整治措施或治理完成以前未实施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19日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联合发布的《山西省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晋交安监发〔2016〕469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jtyst.shanxi.gov.cn/zwgk/gkml/zcfg/gfxwj/202309/t20230919_93397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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