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吉林省“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城市出租车等属于市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并逐步建立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健康稳定发展的财政保障机制,根据本地财力状况,落实相关资金和政策。
二、根据《吉林省“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的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各地可按照规定将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公交票价补贴、全域公交创建、绿色出行城市创建、公交首末站建设等方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县市长负责制,由各地制定本地“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发展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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