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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12-29作者:佚名来源: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纳入省级以上交通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并组织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三、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报批工作。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办理征收土地的有关技术文件等资料。

  四、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认真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统筹考虑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因地制宜优化采用本行业先进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优化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五、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耕地开垦费(省集中部分)、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取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列入工程投资。

  (一)征收土地费用。

  1.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及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标准执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及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将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工程投资。

  2.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涉及厂矿企业等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按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和税费列入成本,价差部分交由沿线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安置用地。对于涉及农民住宅搬迁的,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落实安置用地,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安置用地所涉费用由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3.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中农用地的补偿参照集体土地相应标准执行;建设用地根据使用权评估价格或者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未利用地不予补偿。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等手续,按照规定为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列入成本,交由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入库。对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高速公路、机场等项目,免缴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对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干线航道项目,参照执行。

  5.用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由设区市负责落实解决。补充耕地所涉费用按照国家及省现行规定的标准列入工程投资,耕地开垦费省集中部分按项目所在地标准缴纳并列入工程投资。

  (二)取土坑、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对于取土坑、弃土(石)用地,在工程结束后,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复垦补助标准按照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取土深度在2米以内的,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9100元、8300元、7500元、6800元;取土深度在2米(含2米)以上3米以内的,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13700元、12500元、11300元、10100元;取土深度在3米(含3米)以上的,参照征收同类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标准进行补偿。取土用地涉及耕地的,另按当地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并按照规定恢复所占用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升。

  2.弃土(石)用地。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

  (三)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临时用地的补偿费用按照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政策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一、二、三、四类地区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分别为每亩每年2400元、2100元、1800元和1600元,按占用年限计算,再加上青苗补偿费用。工程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临时用地复垦费,参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执行。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恢复所占用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升。

  (四)产权归地方所有的线外工程(改移农村道路、改移沟渠等)用地,参照征收同类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和地上附着物补助等费用标准进行补偿。

  (五)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六、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电力、燃气、供水及通讯等杆(管)线及其他附着物,由各设区市负责拆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要贯彻节约办工程的精神,原杆线要充分利用,严格控制拆迁范围。建设单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七、建设单位缴纳上述费用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缴纳其他有关费用的,建设单位只缴纳中央部分费用,省内部分费用予以免缴或者全额返还。

  八、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各设区市负责对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用地进行控制。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变更征地拆迁范围。对违反规定进行建设或栽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得补偿。

  九、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好被拆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各项补偿安置费用要及时足额预存并支付到位。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复垦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个人的,要足额结算给个人,不得截留;不属于个人的,由被征地单位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十、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8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jtyst.jiangsu.gov.cn/art/2023/8/22/art_77151_11032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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