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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时间:2023-12-29作者:佚名来源: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

   《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目录》是深化中央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改革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对照自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如有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或者体制机制不顺问题要主动报告本级政府认真解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单位请于2023年5月30日之前报送深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对照自查和报告本级政府等情况,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深化改革具体措施。

   二、坚持执法力量下沉和规范执法。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按照减少执法层级、下移执法重心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明晰第一责任主体,切实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的,依法实施,列明责任,公布清单。各单位请于6月30日前报送具体实施清单。

   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强化执法设备设施配备,提升保障条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确保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做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及时公开、交通运输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留痕,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扎实推进交通运输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

   四、切实提升交通运输执法效能。聚焦交通运输领域与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把执法办案成效作为衡量改革成果和执法工作的主要标准,让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群众切身感受到改革成果。各地要按照省厅“三化七统一”要求,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和省厅统一公布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要坚持有案必查、查必见效,制定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探索建立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办案成效指标评价体系。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支持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完善应急处理程序,及时回应,强化执法监督。积极推行“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优化和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各单位请于7月30日之前报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规范执法落实情况。

   五、强化《指导目录》长效管理和培训宣传。《指导目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印发,并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各地根据地方立法情况,依法进行补充、完善,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需要新增的执法事项,必须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专题培训,特别是让基层一线人员,准确理解掌握《执法目录》出台背景、制定原则、重要意义、主要内容、规范条款等相关内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通过网站、微信、各类屏幕、路港车船站点等各类载体和方式,聚焦与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结合路政宣传月、信用交通宣传月、普法宣传月等专题宣传、上门宣传、各类媒体宣传,让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人民群众能够看得懂、用得上,方便查询、使用和监督。各单位请于每月30日之前报送行政执法案件数和相关情况。

   联系人:厅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赖春游、甘海花,电话:0791-86243587,邮箱:jxsjtystfjc@163.com。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5月16日

  

  相关链接:《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jt.jiangxi.gov.cn/art/2023/5/17/art_51841_4463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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