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化七统一”工作,先后印发了《江西省实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事项清单》《江西省交通运输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强制事项目录》《江西省交通运输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和《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等一系列规范。根据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我处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研究起草了关于《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执法事项目录》),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起草说明等材料,并明确了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一、主要内容。《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主要梳理规范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各地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责任主体,研究细化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规则、自由裁量标准等,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梳理范围。《指导目录》主要梳理的是交通运输领域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我省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不包括市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
三、事项确定。一是为避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条款在实施依据中多次重复援引,原则上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条”或“款”来确定为一个事项。二是对“条”或“款”中罗列的多项具体违法情形,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但罗列的违法情形涉及援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的,单独作为一个事项列出。三是部门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规定,在实施依据中列出,不再另外单列事项。四是同一法律、行政法规条款同时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分别作为一个事项列出。五是原则上对照《江西省交通运输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设定类似的处罚领域分类,同时梳理出了安全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强化安全监管。
四、事项名称。一是列入《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二是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为代表,统一规范为“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五、实施依据。一是对列入《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二是被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已作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对应的条款。
六、实施主体。一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主体所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指的是县级以上依据“三定”规定承担该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责的部门。三是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精神,对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相关链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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