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要求,现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省政府在2003年4月发布的《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和2004年4月发布的《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的基础上,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于2020年7月公布了《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质效,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1年11月印发《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办理规定》等“三项制度”。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赣交法规字〔2013〕25号)自2013年7月施行以来,在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交通运输法制统一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进一步完善。因此,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厅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起草了《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赣法府建办字〔2021〕8号)、《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交办发〔2018〕164号)、《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赣司发〔2019〕13号)等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监督问责、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等作出规定,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特征及管理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要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等内容。
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主要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案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主要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条件、清理方式、清理结果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问责”,主要规定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追责情形。
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办法》的解释方、施行日期等内容。
四、重点内容
把握认定方法。实践中,起草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不同程度存在模糊认识。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取决于文件内容,即判断文件内容是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是否同时具备行政性、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等特征。
确认制发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符合规章等要求的制定主体,才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严禁越权发文。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证明;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严格制发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因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制定程序。例外规定体现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
严格审核把关。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起草部门提前将送审函、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自我审查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送法治机构,并保证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法治机构要对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法治机构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应当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坚持集体审议。起草部门应当依照厅议事决策规则,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自我审查情况、合法性审核意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并提请厅务会议审议。集体审议时,由起草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说明,法治机构可以对合法性审核情况进行补充说明。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办公机构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如实载明不同意见。
规定有效期限。行政规范性文件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起草部门应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实施。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加强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起草部门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动态管理。
强化督察考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交通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交通建设考评。
相关链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