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省省管航道建设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根据交通运输部《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管理职能与接收责任相统一、建设移交与接收管理相衔接”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完成了《关于我省省管航道建设工程移交接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起草工作。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3年,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要求,在原湘江公司的基础上,整合原水运管理局航道项目的建设职能,成立了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全省航电枢纽、航道、老电站船闸改扩建及支持保障系统等建设管理职能。项目建成后,资产如何移交给后续运维部门,亟待我厅出台相应办法明确。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文件要求,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自“十二五”以来,我省先后建成了湘江株洲至岳阳2000吨级航道建设工程、湘江二级航道建设二期工程、沅水浦市至常德航道建设工程、洞庭湖区澧县安乡至茅草街航道建设工程等一大批项目,建成后需要移交给管养单位,目前我省无相关政策性文件,导致资产移交存在政策性障碍。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至四条主要明确了移交接管的时间节点、时限、交接仪式、分期竣工验收及尾留工程提出了相关要求。第五条主要明确了省管航道建设工程内容中航道、航道辅助设施、航道管养设施等移交接管。第六、七条主要对依托项目建设的、航道站房、船艇及港口码头建设移交程序提出了相关要求。第八条主要明确了船闸接管和运营相关要求。第九、十条主要明确了省管航道建设过程中配套建设的水上服务区、加油、加气等经营性资产后续的接管和运营相关要求。第十一条主要明确了桥梁增设的防撞设施、新(改)建的跨航道公路桥等其它其他新(改)建设施的接管要求。第九条对移交材料提出了相关要求。第十二至十四条对财评投资评审、移交接管协议签订、移交后养护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