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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景洪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时间:2024-01-01作者:佚名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景洪市水务局:

  《关于报审〈景洪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景水务报〔2023〕12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经组织专家审核,现予以通过,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景洪电站位于澜沧江干流下游河段,拟建工程包括勐养泵站取水口和勐罕泵站取水口。工程选址均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规定,同意工程建设选址。

  二、通航技术标准

  (一)拟建工程位于澜沧江干流下游河段,编制单位按内河Ⅳ级航道标准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符合《云南省水路交通发展规划》(2014—2030年)。

  (二)同意勐养泵站、勐罕泵站设计最高通航水位、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三、航道影响评价

  同意编制单位提出的工程建设实施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结论。

  四、通航安全措施

  (一)助导航标志和警示标设置配布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报请属地航务管理部门核准后,与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维护费用纳入工程初步设计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原则同意编制单位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将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在施工放样过程中,涉及航道、航运时应有航道、海事管理部门参与和确认。工程竣工验收时,请属地航务(海事)管理部门进行专项查验,确保工程按设计建成后满足船舶安全通航。

  五、其他

  (一)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如选址、工程结构等)有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开展评价后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原文链接:http://jtyst.yn.gov.cn/html/2023/zhengwugonggao_1229/1309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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