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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1-01作者:佚名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明确全区公路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提升全区公路管养监管效能,推动全区路网运行深度融合,实现全区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进一步压实公路管理养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八章,共47条,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含PPP项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管养的监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说明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管方式及原则。

  第二章:职责划分,共5条。明确了交通运输厅,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收费公路监管,共10条。明确了收费公路的主要监管内容,包括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公路养护管理、桥隧养护管理、服务区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路域环境等方面。

  第四章: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监管,共6条。明确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主要监管内容,包括日常养护规范化管理,养护工程规范化管理,路况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五章:农村公路监管,共10条。明确了农村公路的主要监管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四好农村路”相关政策,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公路养护管理、桥梁养护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公路运行协调,共5条。明确了全区公路的路况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运行管理情况等监督考核由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负责。

  第七章:监督考核应用,共5条。明确了监督考核运用,即:通报表扬、挂牌督办。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可采用依法罚款、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等处理措施。农村公路考核结果较差的市、县(区),交通运输厅将在安排下年度奖补资金时,依法采取核减或不予安排等措施。

  第八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本《实施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以及施行日期和有效日期。

  


原文链接:https://jtt.nx.gov.cn/zfxxgk/zfxxgkml/glgk/zcjd/202310/t20231031_4333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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