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经核查,柴恭福通过安全考核后,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过行政处罚,现决定将其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予以作废。
附件:天津市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作废人员明细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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