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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1-18作者:佚名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委相关处室,委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及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规〔2021〕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等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6号)《天津市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22〕31号)《天津市处置铁路大客流滞留事件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21〕41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津交发〔2021〕187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津交发〔2022〕13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除雪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交安委发〔2023〕1号)《天津市应急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津应急委发〔2022〕2号)《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干部赶赴现场机制〉的通知》(津交安委〔2023〕89号)等应急管理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事故灾害(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和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信息报送、应急响应、指挥协调、现场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机制建设,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信息报送机制

  (一)严格落实报送责任

  事故灾害主要响应单位(详见附件1)是履行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在最短时间内报市交通运输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应急办)。事故灾害响应单位需向市有关部门或国家有关部委上报事故灾害信息的,需先向委应急办报备。

  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属单位是向市交通运输委报告信息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委有关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属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灾害信息报告机制。

  (二)严格落实报送时效

  1.初次报告(首报)。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灾害,各级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要按照“首报要快、续报要准,亡人必报、接报即报,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在事故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向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向市交通运输委业务部门、委应急办、市交通运输委办公室(工作日非工作时间及非工作日向市交通运输委值班室)报告,并及时报告市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落实情况。对于上级单位要求核实报告的,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市交通运输委业务部门或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分管委领导报告,并向委应急办通报。市交通运输委办公室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委应急办向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委应急办在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程序后要向交通运输部应急办报送情况。委应急办向交通运输部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前,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首报书面报告应填写《事故灾害信息报送情况表(首报)》(详见附件2)。

  市交通运输委值班室(工作日工作时间为市交通运输委办公室)接报死亡人数接近或可能超过5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2.续报报告。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齐全的信息,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并将后续情况及时上报。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及时续报。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市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处室、委属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续报书面报告应填写《事故灾害信息报送情况表(续报)》(详见附件3)。

  3.日报告。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

  (三)严格落实报送内容

  报告要素一般包括报告单位、值班人姓名、信息来源、接报时间、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事件的起因及性质、伤亡人数、财产损失、造成后果、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初步措施、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事发地现场处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其中首报信息应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初判原因性质等。续报信息应包括事故灾害动态情况、应急响应情况、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处置进展等有关情况。

  (四)严格落实信息督办

  委应急办接到事故灾害信息后,督促续报核报有关信息。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督办要求,按规定时限进行答复。对市应急委办公室督办的事项,不及时答复的,委应急办将情况及时汇报给委分管领导,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单位继续上报有关信息。委应急办将督办过程及结果如实登记备案。

  二、应急响应机制

  (一)启动响应机制

  市交通运输委作为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天津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牵头部门,市港航管理局作为天津市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市道路运输局作为天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牵头部门是应急处置的主要响应单位,认为有必要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时,必须第一时间召集指挥机构主要成员单位开展会商研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按照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要求,协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按照《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津交发〔2021〕187号)附件,市交通运输委各专项预案牵头组织编制部门、单位是事故灾害的主要响应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按照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要求,协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二)畅通响应渠道

  作为市级事故灾害应急处置主要响应单位要与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成员单位建立常态化的会商渠道,加强与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对接联动,综合运用各类信息传输系统,保持事故灾害现场信息传送及时畅通,全面掌握事故灾害现场情况,要了解事故灾害可以调度的有关应急力量情况,综合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开展现场处置。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事故灾害应急处置主要响应单位要持续报告现场处置情况,为市领导同志会商研判、指挥调度、决策部署提供依据。

  作为市交通运输委事故灾害的主要响应部门、单位要熟悉市交通运输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应急职责,建立会商渠道,加强与委安监处(应急办)的对接联动。发生事故灾害后,要及时与事发地事故灾害响应部门保持联络,持续报告现场处置情况,为市交通运输委领导同志会商研判、指挥调度、决策部署提供依据。

  三、指挥协调机制

  (一)明确指挥责任单位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组织处置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害;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处置较大、一般事故灾害。

  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将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运营突发事件时,结合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特殊性,分别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由市级层面(市轨道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先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级部门同时启动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运营单位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时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发生或者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市公路应急指挥部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公路应急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发生或者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事发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涉及跨区或者超出事发区处置能力的,由市公路应急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发生或者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事发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需要市公路指挥部支援的,由市公路应急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

  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市级层面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市级层面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区级层面负责应对。发生特别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市级层面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市级层面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事发地所在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级层面视情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事发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级层面视情提供支持援助。

  市处置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两个级别,初判发生较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市级层面视情启动二级响应,由市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级应急力量组织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市级层面启动一级响应,由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所在区开展应对处置。发生一般内河水上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所在区从事内河水上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船舶经营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事发地所在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层面视情提供支持援助。

  市处置铁路大客流滞留事件应急响应分两级,二级应急响应根据事发铁路车站客流滞留情况,由工作组会同事发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级应急力量配合事发铁路车站应对;一级应急响应根据事发铁路车站客流滞留情况,由工作组组织市级应急力量配合事发铁路车站应对;未达到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由事发铁路车站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事故灾害事件时,市道路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市交通运输、市港航局,委属相关单位分别启动本单位的应急响应程序。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处置难易程度,市交通运输委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协助提供支持援助。发生较大事故灾害突发事件时,由市交通运输委启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三级响应,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抄送市级应急协作部门。市交通运输委视情派出应急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需要,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当由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或响应升级时,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要求执行相应应急行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时,市交通运输委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报告情况。在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启动应急响应前,市交通运输委启动并实施本部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一级、二级响应,积极开展事件处置工作。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启动后,市交通运输委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建立提级处置机制

  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详见附件4),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各有关单位要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主动跟踪事态发展,随时向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情况。

  (三)加强综合协调调度

  委安监处(应急办)承担事故灾害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督促督办职责。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向委安监处(应急办)报告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委安监处(应急办)及时掌握事故灾害主要响应单位应急响应过程中的信息报送、救援处置等进展情况,并向市交通运输委领导报告。按照市交通运输委领导的指示要求,结合实际采取联合会商、专家指导等方法,提出科学有效的组织处置意见建议,协调解决现场处置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四、现场处置机制

  (一)赶赴现场基本原则

  事故灾害发生后,事发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指派的有关负责同志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发生较大以上或敏感事故灾害时,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灾害时,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副总指挥应先于总指挥到达现场,并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赴现场指导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事故现场的处置指挥工作,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启动四级响应后,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三级响应后,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二级、一级响应后,市轨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立即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市交通运输急处置工作,市交通运输委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及熟悉业务的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

  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启动三级响应后,市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二级响应后,市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市交通运输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一级响应后,市公路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立即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交通运输委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及熟悉业务的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

  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启动四级响应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三级响应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后有关市领导同志和市指挥部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后有关市领导同志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层面启动内河水上突发事件二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级层面启动内市交通运输河水上突发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市交通运输委主要负责同志、市港航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及熟悉业务的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

  市级层面启动处置铁路大客流滞留突发事件二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事发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级层面启动处置铁路大客流滞留突发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后,市交通运输委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及熟悉业务的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

  接到事故发生地交警支队(或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发生道路运输领域的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在市内六区发生致1人死亡(涉及敏感身份)、1人死亡2人(含)以上受伤(伤势较重,有生命危险)、2人死亡的道路交市交通运输通事故或者交通事故涉及危化品车辆泄露、敏感时间节点、敏感地点、特殊车辆等情形的,市道路运输局立即派出熟悉业务的负责人、事发区交通执法机构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在我市发生致3人(含)以上死亡的交通事故或交通事故涉及危险品车辆泄漏燃烧等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委应急办、市道路运输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市交通执法机构相关业务负责人赶赴现场。各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后,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市交通运输委主要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运输抢险物资和人员车辆的调动,转运事故涉及的未伤亡人员和普通货物等工作。道路交通伤亡事故有其他重大敏感情形的,可相应提高赶赴现场领导干部层级。

  事故灾害发生后,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后,市交通运输委事故灾害牵头响应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处室主要领导同志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依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津交发〔2021〕187号)规定,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响应,启动二级、三级和四级应急响应时,市交通运输委分管负责同志、相关业务处室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启动一级响应程序的,市交通运输委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相关业务处室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

  (二)设立现场指挥部

  较大以上或敏感事故灾害(详见附件4)发生后,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应组织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设立现场指挥部,并召集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相应工作组。需吸收成员单位以外单位参与处置时,由现场指挥部报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请示市领导同志同意后进行统一协调,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工作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现场指挥部是市交通运输委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在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应急领导小组同步完成现场指挥部职能转换。应急响应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同步取消。由组长或常务副组长任总指挥,各副组长任副总指挥,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如有特殊情况,经委领导同意后,确定各岗位替补责任人。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运输保障组、设施保障组、建设工程组、通信保障组、新闻舆情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视情成立专家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并在应急响应结束时宣布取消。

  (三)现场指挥工作内容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应急物资的特性及其分布、事件发生地点、运力需求地点、区域路网结构及其损坏程度、天气条件等,优化措施,研究备选方案,及时上报最新事态和运输保障情况。及时召开现场工作会议,汇总各单位事故处置实施意见建议,研究存在问题和需要支援的力量,动态听取专家意见,形成并优化处置方案,调度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开展处置。

  (四)新闻与舆情应对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事发区宣传部门、网信部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市交通运输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区宣传部门负责,市委宣传部做好指导工作,应急工作组新闻舆情组协助配合做好新闻宣传、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和舆情引导工作。

  (五)加强现场指挥保障

  事故灾害应急处置主要响应单位按照“安全就近、方便指挥”的原则,设置现场指挥部场所。没有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设置现场指挥部场所的,由主要响应单位、事发单位选择场地设置现场指挥部场所。指派专人负责会务保障、文字记录、文件起草等工作,并提供相关办公物资保障。

  五、调查处理机制

  除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由市港航局负责外,其他事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参与或配合调查处理单位,并做好事故灾害的总结评估工作。一般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处室,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组织开展。较大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配合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有关要求

  各级领导干部要把事故灾害处置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认真落实相关规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快速反应、科学调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单位要参照本意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梳理应急预案内容,对照五项机制,查缺补漏,进一步建立健全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主动沟通、加强合作,推动形成行动有力、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附件:1.事故灾害分灾种响应单位

  2.事故灾害信息报送情况表(首报)

  3.事故灾害信息报送情况表(续报)

  4.敏感事故灾害列举说明

   

   

   

  2023年11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jtys.tj.gov.cn/ZWGK6002/ZCWJ_1/WZFWJ/202312/t20231208_6476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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