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于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作为我省交通运输领域首部长三角地区协同立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重要论述精神,严格落实《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要求,对标苏沪地方立法,立足安徽工作实际,聚焦长江船舶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处置和区域协作等重点领域进行细化、完善、规范,为全面推进长江船舶污染区域联防联治提供立法依据,为加快安徽绿色航运发展、巩固“一江碧水向东流”保护成效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上一篇:法援惠民生情系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