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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交2023031012号)送达公告

时间:2024-01-31作者:佚名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刘玉环(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161X):

  经检查,你于2023年8月2日驾驶车辆从天津市河西区古海道/南北大街(路口)南侧搭载乘客到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丨河西区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运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已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警告、罚款叁仟元并没收违法所得捌元柒角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交202303101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或到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河西支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交202303101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33号110室

  联系电话:022-27681889-3-1

  联系人:黄骏驰

  

  

  2024年1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s://jtys.tj.gov.cn/ZWXX2900/TZGG2982/202401/t20240129_6522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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