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既有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及迁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4年1月22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进一步规范既有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及迁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高速公路沿线的旅游、文化、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对于助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我省各地对高速公路增设及迁建互通立交建设需求日益迫切。2012年5月9日印发的《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新增互通立交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交规划字[2012]94号),指导了我省高速公路一批新增互通立交的建设,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但《通知》实施过程中,互通增设条件、建设费用、互通立交资产移交等相关规定较难适应目前新增互通的建设要求,同时存在新增互通运营管理费用承担责任不清晰、增设互通立交建设程序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建设,保障交通安全,更好地服务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新的发展需要,对于增设及迁建互通立交的建设管理、建设费用、建设要求、建设程序以及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以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相关工作。二、修订调整情况
1、建设主体修订。原文件是由地方政府提出互通立交增设及迁建,修订增加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出于运营要求也可增设互通立交。建设主体按照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
2、对增设互通立交资产进行了明确。原文件要求地方建设的互通无条件划拨给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修订后变成由地方政府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协商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3、增加新增互通运营管理成本是否给予补偿的前置条件。修订后存在下列之一情况增设互通不涉及运营管理成本:一是前后收费站交通量均达到1500pcu/d及以上,或其中一个收费站交通量达到3000pcu/d及以上;二是当前互通间距达到30公里以上,地方车辆上下高速不方便。
4、删除了原文件中新增互通立交建设中的机电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条款。根据近年来新增互通的批复,所有建设费用都是由谁主张、谁负责原则筹集,原条款无法执行。
5、增加了增设、迁建互通立交的建设程序,由提出单位征求意见后报省厅决定是否建设,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6、增加新增、迁建互通应为以后改扩建预留条件。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5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通知》第一部分明确了互通立交增设及迁建主体,所涉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建设费用等,按照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由提出方承担。
2、《通知》第二部分明确了增设互通立交增加的运营管理成本承担主体,同时规定国家高速公路与省级高速公路内增设、迁建互通立交应做改扩建需求论证。
3、《通知》第三部分细化了增设、迁建互通立交基本建设程序,并规定增设、迁建互通立交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后,由地方政府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协商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手续。
4、《通知》第四部分明确了增设、迁建互通立交(收费广场以内)以及连接线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其中增设、迁建互通立交(收费广场以内)的养护、运营纳入所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两公里以上(含)的连接线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养护、管理,两公里以下(不含)的连接线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5、《通知》第五部分规定了施工期间应保障相应路段安全畅通要求,房建工程施工图设计需征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意见。
相关链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既有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增设及迁建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