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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公路、水路部分)》政策解读

时间:2024-02-22作者:佚名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问:制定《清单》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及《广西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有关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规定,推行实施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自治区司法厅要求自治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明确轻微违法行为范围,规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等。我厅严格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的统一要求和格式,结合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整合广西公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航道、工程建设等六大门类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情节轻微事项,研究制定了《清单》。

  问:《清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清单》涉及公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航道、工程建设等六大执法门类,包含轻微不罚事项和首违不罚事项两部分,共计43项。主要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的范围,规定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提出了监管措施,细化了实施层级。

  问:《清单》对不予处罚的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监管现状和执法实际,聚焦交通运输主要执法领域、高频处罚事项和行政相对人在过罚相当方面反映较大的处罚事项,筛选出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事项。《清单》综合行政相对人的主观状态和违法行为损害法益情况、手段方式、危害后果、改正情况等因素,明确了“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的具体标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具体不予处罚情形。

  对于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危害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的违法行为,不纳入《清单》。

  问:《清单》对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清单》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共17项;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共26项。《清单》对不予处罚的每一事项均设置了具体的适用条件。

  问:《清单》对不予处罚事项的监管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清单》规定,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问:《清单》对不予处罚事项的实施层级是如何细化的?

  答:《清单》对每一事项均细化了层级,对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共同实施的事项以及仅设区市、县级实施的事项,一一明确。


原文链接:http://jtt.gxzf.gov.cn/zfxxgk/fdzdgk/zcfg/zcjd/t179805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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