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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延长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有效期的通告

时间:2024-03-24作者:佚名来源: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已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但目前申请人尚不能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为保证我省质量检测机构正常开展质量检测工作,有序做好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过渡,稳步推进行政许可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由我省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29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

  二、延期的质量检测机构可在原《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从事试验检测活动,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否则终止延期。

  三、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四、交通运输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jtyst.jl.gov.cn/zw_133208/tzgg/202403/t20240322_8885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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