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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职责事项

时间:2024-03-24作者:佚名来源: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工指导目录>的通知》(苏污防攻坚指办〔2024〕22号)要求,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事项如下:

  1、公路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公路建设范围内施工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配合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2、港口码头扬尘防治。港口码头范围内扬尘的监督管理。(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配合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3、港口作业机械监督管理。推进排放不达标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配合部门:省市场监管局)

  4、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监管。加强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监管,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

  5、交通运输噪声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对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

  6、船舶噪声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对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

  7、船舶污染治理。监督指导船舶营运产生的垃圾、含油污水、残油(油泥)、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压载水等依法合规处理,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实施船载危险货物运输风险管控,加强船舶洗舱监管。(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

  8、“船-港-城”协同治理。负责通过港口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增强码头水污染防治能力,督促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有效运行。推动港口货物多式联运,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市场。推进运油船舶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加快高排放港作机械淘汰。(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


原文链接:http://jtyst.jiangsu.gov.cn/art/2024/3/21/art_77139_11197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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