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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办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3-24作者:佚名来源: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部令2019年第1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工作(一)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港口设施保安现状调查,按照《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导则》(JT/T 779)等要求编制《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履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主体责任。

  2.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到期换证管理和服务,提前6个月告知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3.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提交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整改进行监督,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港口设施保安审核:

  (1)《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编制不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JT/T 780)等要求的;

  (2)《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内容虚假、技术上存在严重缺陷、重要支撑性文件未提供的;

  (3)港口设施未按规定取得有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等许可手续或建设手续不全的;

  (4)港口设施保安主管非单位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或不具备履行职责相关知识和能力的;

  (5)未按照《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定期开展保安培训和保安训练并留有记录的,现场检验时保安训练组织混乱、程序不清、处置不当的;

  (6)港口设施保安设备设施未按照《港口设施保安设备设施配置及技术要求》(JT/T 844)配备,保安标志标识与《港口设施保安标志》(JT/T 1139)的要求存在较大缺失的;

  (7)取得证书期间未按规定完成年度核验,且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行政处罚或责令采取相关整改措施的;

  (8)港口设施保安隐患和薄弱环节未能按要求整改,现场检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9)未按要求开展码头水工结构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4.港口设施保安审核不通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重新申请。

(二)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职责

  1.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根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验和审查,根据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完善,现场检验情况应当记录。

  2.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将修改完善后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

  3.现场检验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审核通过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按要求在证书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提交书面证书申请材料、并同步在系统提交。

  4.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上交材料的真实、全面和有效性负责。

  5.港口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规范申请材料(一)首次领证或五年到期换证申请材料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3.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4.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

  5.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审核意见。

(二)换发或补办申请材料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有效期内丢失、毁损或记载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

  3.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

三、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1.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辖区内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保安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重点是:保安训练、保安措施的落实、保安应急反应程序、保安设备设施的有效性、保安标志标识的完好性,保安主管的履职及相关工作人员掌握相应知识情况、发生变化情况等。

  2.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港口设施保安监管工作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必要时可组织辖区内保安主管、第三方服务机构、专家库专家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保安隐患和薄弱环节,要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整改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未按规定取得有效证书,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估,加强对其服务质量的监督。

  4.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上报年度核验情况。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jtyst.jiangsu.gov.cn/art/2024/2/28/art_77151_11176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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