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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右江百色库区(云南段)高等级航道建设工程航道通航条件 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时间:2024-03-25作者:佚名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文山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右江百色库区(云南段)高等级航道建设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请示》(文建投请〔2024〕9号)及有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经组织专家审核,现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建设规模为按Ⅲ级航道标准整治富宁港—罗村口长约17公里航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整治滩险11处,建设1座航道维护基地、1个锚地和3个便民停靠点,实施航标、航道信息化等配套工程。拟建工程所处河段为典型的库区河道,工程河段河势基本稳定,水深和水流条件较好,停泊水域和回旋水域均不占用主航道。选址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规定。

  二、航道通航标准和设计通航水位

  (一)拟建工程所处河段为库区常年回水区,编制单位按内河Ⅲ级航道标准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符合《云南省水路交通发展规划(2014—2030年)》。

  (二)拟建工程确定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相关规范要求。

  三、航道影响评价

  同意编制单位提出的工程建设实施对该河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结论。

  四、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助导航标志和警示标设置配布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与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维护费用纳入码头工程初步设计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原则同意编制单位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将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在施工放样过程中,涉及航道、航运时应有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与和确认。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报请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查验,确保工程按设计建成后满足船舶安全通航。

  五、其他

  (一)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如选址、工程结构等)有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开展评价后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原文链接:http://jtyst.yn.gov.cn/html/2024/zhengwugonggao_0320/131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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