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4年1月12日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该规定对于保障机场航空活动安全和机场有序运行有着重要作用。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影响飞行安全的修建、种植等行为
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还包括: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空飘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职责分工
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体育、气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
联席会议制度
确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对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机场安全运营中的有关问题。
随着新规施行,2012年5月10日发布的《扬州市扬州泰州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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