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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4-19作者:佚名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一、修改背景

  2021年12月8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8日。试行期间,对规范我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行为、提高从业主体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等文件,结合试行期间各方意见建议,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修改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单位及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需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评价细则,在交通运输部相关平台进行评价,为保持评价结果的一致性,不再对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单位及试验检测人员评价细则进行细化。二是将“联合体成员有失信行为的,联合体牵头人和该成员应当按相应标准扣分”修改为“联合体有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三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初次进入宁夏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的企业,将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也作为初次认定信用等级的依据,并明确初次认定为AA、A级的企业,可享受《办法》中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AA级或A级企业,在公路工程建设与养护项目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给予一定优惠;将从业单位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的信用信息,必须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30天,修改为公示10个工作日。四是明确轻微失信行为在建设期内只可修复一次,第二次发生后将扣除信用分。五是对《宁夏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中的个别失信行为进行修改完善。

  


原文链接:https://jtt.nx.gov.cn/zfxxgk/zfxxgkml/glgk/zcjd/202404/t20240417_4514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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