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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变“承诺”服务再提档

时间:2024-04-26作者:佚名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你好!我是办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的。”4月18日,一名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杭师傅来到六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运管窗口。

  工作人员审查了该驾驶员的申请材料后,发现材料少了一项“投资人资信证明”材料。杭师傅非常着急地说:“需要车辆报废更新,新车等着经营许可证入户呢!”工作人员一边安抚杭师傅,一边介绍这项材料可以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行办理。杭师傅表示愿意承诺后,工作人员为杭师傅打印了一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示例样表,并指导杭师傅填写。十分钟后,杭师傅取得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通过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企业、群众提交申请可即来即办、现场办结,节约了大量时间,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效支撑。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ztzl/pfxc/pfdt/122285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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