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注销部分巡游出租汽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通告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公安交管反馈的数据信息。现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以及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等情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予以注销,并公告作废(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4年5月6日
原文链接:https://jtw.beijing.gov.cn/xxgk/tzgg/202404/t20240429_3646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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