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提升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绩〔2021〕5号)和《云南省省级预算绩效专家管理办法》(云财绩〔2020〕29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绩效评价质量控制机制(试行)〉的通知》(云财办〔2022〕14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按照“质量导向、质费挂钩”的原则,建立绩效评价质量控制机制,通过专家评审和日常监管方式,对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控制,进一步压实第三方机构责任,切实提升工作效率和绩效报告质量,促进第三方机构执业水平提升,为政策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机制适用于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各处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绩效评价质量的评审和监管。绩效评价项目费用预算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制定的委托第三方费用标准进行测算。
第四条相关处室依据绩效评价质量控制机制,严格绩效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组织评价实施方案和评价报告质量评审,开展项目负责人履职监管,加强付费管理,将评审和监管结果运用于绩效评价的费用支付,推动第三方机构履职尽责。《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质量评分表》(附件1)和《绩效评价报告质量评分表》(附件2)作为最后一次支付绩效评价服务费用的支撑依据。
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受相关处室委托开展绩效评价,实行工作成果责任制,对出具的绩效评价方案和评价报告严格把关,对评价工作质量以及方案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加强项目组人员日常管理,配合开展评价工作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相关处室组织绩效评价质量评审时,评审成员可由人大、政协、财政、审计等省级部门以及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处室、绩效专家、行业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评审成员从专业角度对评价实施方案和报告质量进行评分。评审组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根据绩效评价流程,质量控制主要分为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和评价报告评审、项目负责人履职监管两个方面,质量控制情况作为绩效评价费用支付的依据。
(一)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和评价报告评审
1.提交评审材料。第三方机构根据要求,按时提交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评审稿)和绩效评价报告(评审稿)。
2.召开评审会。相关处室分别组织召开由评审成员和第三方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评审会,对实施方案(评审稿)和报告(评审稿)进行评分。其中,实施方案主要从方案汇报、方案可行性、指标体系设计等方面进行评分;报告主要从报告汇报、评价分析、评价结论、问题及原因分析、建议等方面进行评分。(详见《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质量评分表》和《绩效评价报告质量评分表》)
3.计算评审总分。评审总分和两阶段评分均采用百分制,其计算公式为:总分=评价方案评审平均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40%权重+评价报告评审平均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60%权重。
(二)项目负责人履职监管
相关处室负责对第三方机构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管。
1.处室在与第三方中介机构签订绩效评价政府采购合同时,约定项目负责人在评价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第三方机构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需提前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经处室研究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同意,第三方机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
2.处室对项目组人员到位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一经发现第三方机构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其未直接参与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等违反项目负责人监管情形的,第三方机构应及时纠正,并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三)绩效评价质量评审结果公示
绩效评价质量评审结果,应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质量评分表》(附件1)和《绩效评价报告质量评分表》(附件2)。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厅机关各处室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绩效评价质量控制机制的相关要求,由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响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中标(成交)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人开展的评价监督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费用支付及合同续签的依据。绩效评价合同中首付款比例不得高于30%。
第九条相关处室汇总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和评价报告评审评分情况,运用于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的费用支付。
(一)评审总分在80分(含)以上(评价尺度为较好、好),且绩效评价报告质量评分在80分(含)以上的,按合同约定委托业务费全额支付费用;
(二)评审总分在80分(含)以上(评价尺度为较好、好),但绩效评价报告质量评分低于80分的(评价尺度为一般、差),扣除合同约定委托业务费的10%作为质量扣费。
(三)评审总分小于80分、大于60分(含),且按要求提交修改完善的绩效评价报告,经再次评审后的总分在80分(含)以上的,扣除合同约定委托业务费的20%作为质量扣费。若再次评审的总分在80分以下,加扣合同约定委托业务费的10%作为质量扣费。
(四)评审总分小于60分,且按要求提交修改完善的绩效评价报告,经再次评审后的总分在80分(含)以上的,扣除合同约定委托业务费的30%作为质量扣费。若再次评审的总分在80分以下,加扣合同约定委托业务费的10%作为质量扣费。
(五)评审总分小于60分,且未按要求提交修改完善的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合同不再执行,并由相关处室负责追回合同预付款。
第十条 除第八条规定情形外,第三方机构项目负责人履职监管情况一并作为费用支付的依据。
(一)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形,但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加扣合同约定委托业务费的5%作为质量扣费。
(二)存在违反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形,且在规定期限内未纠正或拒不纠正的,加扣合同约定委托业务费的10%作为质量扣费。
第十一条 对于一采三年方式签订的合同,只要出现质量扣费情况,不得直接继续签订次年合同,应重新办理政府采购招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绩效评估等其他绩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机制执行。
第十三条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