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企业、船舶:
根据《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港口和船舶岸电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长航函道〔2024〕280号),自2024年8月15日起,我省启用运行长江经济带港口和船舶岸电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岸电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靠泊我省港口码头时,船方和码头方应当使用岸电信息系统(油气化工码头、液货船舶除外)。
二、船舶靠泊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岸电,并在岸电信息系统中录入岸电使用情况或不使用岸电的有效替代措施。码头方应当对船方录入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三、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运用岸电信息系统,加强港口和船舶应用岸电全过程在线监管,发现港口和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岸电行为应当及时核实、依法查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15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运行长江经济带港口和船舶岸电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