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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出台《城六区巡游出租汽车星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9-25作者:佚名来源: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晚报讯(记者张磊)9月22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交通运输局获悉:太原出台《城六区巡游出租汽车星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今后,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将通过星级体现,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分别对应巡游出租汽车顶灯的5颗星、4颗星、3颗星、2颗星、1颗星。

  据悉,此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星级动态管理考核内容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升星降星均以1辆出租汽车为统一单位。1辆出租汽车由多名驾驶员驾驶时,1名驾驶员符合降星情形即对车辆进行降星,1名驾驶员达到升星标准即对车辆进行升星。所有车辆在年度初始的星级指标为4颗星(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违反考核指标的,一次扣星分别为:1颗星、2颗星,扣至1颗星为止。

  驾驶员符合以下情形可对车辆进行升星操作: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升星1颗(年度内累计升星不得超过2颗);出租汽车驾驶员参加“爱心助残”“公益送考”“锦绣太原畅游行”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倡导的公益活动,可升星1颗(1辆巡游出租汽车每季度参加公益活动等升星最高限度为1颗,年度内累计升星不得超过2颗);运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降星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连续3个月未被行政处罚可升星1颗,连续半年未被行政处罚升星2颗(升星数不得高于降星数)。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所驾驶车辆直接降为1星(依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驾驶未取得巡游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伪造、骗取、转借巡游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星级考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倒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所驾驶车辆降2颗星(依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以行政处罚为依据,所驾驶车辆降1颗星(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或提供票据与本车不符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巡游车驾驶员未遵守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2次所驾驶车辆降1颗星(依据:《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统一着装,举止端庄,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不在车内吸烟;保持车辆卫生、整洁、设施完好,不手持接打电话,不乱扔杂物;遵守交通法规,按照方便乘客和不妨碍交通的原则,选择路边安全位置或者临时停靠站点上下乘客;按照规定开启空车待租或者暂停服务标志;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主动出具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设备;其他规范运营、文明服务等情形。


原文链接:http://jtyst.shanxi.gov.cn/jtzx/sxhyyw1/202409/t20240923_96586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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