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老旧营运
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等文件部署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有关要求,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天津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代发补贴授权委托书
2.企业代办授权委托书
3.个人代办授权委托书
4.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交通运输委;联系电话:24539295
市公安局;联系电话:26023042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59032635
市商务局;联系电话:63085478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87671525)
天津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货车(指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部门分工
第一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统筹协调我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整体工作。各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属地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及报废更新车辆《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信息审核,经市交通运输委确认,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二)市公安局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
(三)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根据资金申请拨付资金;
(四)市商务局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
(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车辆排放阶段信息审核。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时间及范围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实施期限为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等材料日期及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等材料日期均应在上述时间内。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一)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车辆注册登记地在天津市(不含2024年7月31日0时后转入的);
2.提前1年以上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3.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有效期截至日期不得早于政策实施期)。
(二)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一)中报废车辆要求;
2.更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地在天津市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更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4.更新购置车辆数不得多于报废车辆数,申请人(企业)可结合实际分批次申报。
(三)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地在天津市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表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提前报废时间 | 补贴标准(万元/辆) |
中 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0 |
满2年(含)不足4年 | 1.8 | |
满4年(含)以上 | 2.5 | |
重 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2 |
满2年(含)不足4年 | 3.5 | |
满4年(含)以上 |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