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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运事务中心关于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10-15作者:佚名来源: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我省船舶检验通检互认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优化航运营商环境,不断提升船舶检验服务水平,湖南省水运事务中心决定推进全省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10月1日起,持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效检验证书的下列船舶,营运期间可就近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可实施通检互认的检验机构(见附件1)申请年度检验和特定类型的临时检验:

  (一)船龄10年以内的国内海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二)船龄12年以内的内河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渔业船舶、新能源动力船舶、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暂不纳入通检互认范围。

  (三)特定类型的临时检验包括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改装或换新(重大改建除外)、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展期的临时检验。

  二、自2024年9月1日起,持有我省各市(州)船检机构核发的有效检验证书的船舶,营运期间可就近向我省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船检机构(附件2)申请检验,省内船舶通检互认不受船舶类型、船龄、检验种类等限制。

  三、经通检互认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文书,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认可。

  四、通检互认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申请检验,详见《通检互认申请指南》(附件3)。通过“海事通APP”方式申请通检互认可查阅《“海事通APP”申请检验指南》(附件4)。

  湖南省水运事务中心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1-4

  


原文链接:http://jtt.hunan.gov.cn/jtt/hnsy/sygg/202410/t20241012_33473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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