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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

时间:2024-10-15作者:佚名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9月11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一是明确了补贴范围、标准和实施时间。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予以补贴。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已通过国家其他资金渠道获得补贴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补贴实施期限为2024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二是规范了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申报流程为由申请人向所在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并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由交通运输厅提出资金金额,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三是明确了补贴资金监管管理要求。各市、县(区)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做好监督管理,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信息,认真做好申请资料的管理归档工作,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不得要求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原文链接:https://jtt.nx.gov.cn/xwzx/jtyw/202409/t20240930_4680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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