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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条例》专项普法宣传(一) |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时间:2024-12-10作者:佚名来源: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原《江西省公路条例》自2015年12月施行以来,对我省加强公路法治化管理,解决公路发展中深层次矛盾,完善地方公路法规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江西公路通达水平、服务品质和治理效能显著提升,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的步伐持续推进,交通强省建设对公路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公路出行需求不断升级,原《条例》一定程度上已滞后于公路发展实际。特别是交通运输机构改革后,部门间公路保护权责边界不清,高速公路收费机制不够完善,农村公路管养职责落实不够到位以及超限超载处罚认定尺度与货运市场实际不适应等问题尤为凸显。

  

  现《条例》以问题为导向,着力破解难题,坚持改革成效与立法实践相契合,切实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厘清公路管理职责边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机构改革精神,以立法形式确认和巩固交通运输领域机构改革成果,明确公路管理体制机制,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进行梳理完善,将交通运输机构改革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纳入《条例》,明确省市县三级各相关部门职责权限。

  

  完善高速公路收费机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打造更加经济便捷、高效优质的交通运输物流服务体系,提升路网通行效率,提高人民群众高速出行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条例》规定“探索根据高速公路不同路段、时段、车型等情形实行差异化收费”。

  

  明确农村公路管养职责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一步压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推动建立规范化可持续管护机制,结合公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村民组织的农村公路建管养职责。

  

  优化超限处罚认定尺度

  为优化货物运输市场营商环境,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彰显执法为民情怀,《条例》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适当降低轻微超限运输的处罚幅度,货运车辆不超过总质量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原文链接:http://jt.jiangxi.gov.cn/art/2024/12/6/art_32667_5079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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