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经核查,李东平在通过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后,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现将其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作废,并予以公示。
附件:天津市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作废信息明细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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