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四个出租汽车行业典型执法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为鉴,进一步引导从业人员合法规范经营,着力营造守法文明的行业氛围,助力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整体形象。
1 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9月7日,市民乘坐苏ADXXXXX网约车,双方因“是否能够驶入学校内部道路”沟通不畅,发生口角,该市民遂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发现,驾驶员付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同时约谈涉事公司,要求加强驾驶员资质审核和培训管理。
在此提醒,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各网约车平台、车辆所有人公司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资质审核和培训管理,保证从事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和车辆“人证”“车证”齐全。
2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9月5日,市民在南京禄口机场乘坐苏AXXXXXX巡游出租车,该车驾驶员赵某因在机场排队候客时间较长想接一笔“长单”,而本单乘客行程大约20公里,便建议其乘坐网约车前往目的地。乘客不同意并向现场调度人员反馈驾驶员拒载,驾驶员情急之下辱骂乘客。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对赵某作出行政处罚,并教育驾驶员在营运中加强与乘客沟通、做好解释,杜绝违规行为。
在此提醒,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遇到问题应积极与乘客沟通解决,不得出现辱骂乘客等违规行为。
3 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
8月22日,市民乘坐苏ADXXXXX网约车,驾驶员宋某接单并于开始行程五六分钟后,认为行程道路拥堵不想将乘客送至目的地,便要求乘客下车。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宋某途中甩客的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在此提醒,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出现途中甩客行为,如遇道路拥堵等情况,应耐心与乘客沟通解释,争取相互理解。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如遇甩客、绕道、违规收费等,建议不要与驾驶员发生正面冲突,保留证据,事后拨打12328热线反映。
4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7月11日,市民在南京南站乘坐苏AXXXXXX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肖某未打表,快到目的地时与乘客协商支付60元费用。乘客认为费用不合理且驾驶员无法出具乘车发票,遂支付50元车费后下车,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肖某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出租汽车运营中,驾驶员应当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并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车费票据。未使用计价器无法出具合法有效票据。因驾驶员原因无法出具合法有效的车费票据,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来源:宁交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