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开信息〔2025〕第31号
2025年8月6日,湖南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在其专用铁路内进行调车作业时,发生一起调车冲突事故,调车冲突事故发生后,湖南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水泥分厂厂长未按规定立即报告,擅自施修事故车辆。上述行为违反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2025年10月15日,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以及《国家铁路局铁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第四类第47条较轻阶次之规定,对湖南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处15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水泥分厂厂长处6000元罚款。
原文链接:https://www.nra.gov.cn/zzjg/jgj/gzgl/gsgz/202510/t20251020_3498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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