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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5-11-03作者:佚名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案例一

  2025年4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石嘴山分局执法四大队执法人员对乌海至玛沁公路惠农至石嘴山段工程房建标段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石嘴山收费站施工现场一辆车号为宁AN8062吊车在吊载集装箱活动房过程中存在吊载作业人员的行为。于XX作为劳务单位负责人,未安排人员负责吊装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制止和纠正上述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025年4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质量与安全执法分局对于XX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部分第6项之规定,对乌海至玛沁公路惠农至石嘴山段工程房建标段劳务单位负责人于XX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5年4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银川分局(以下简称“银川分局”)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宁夏绿悦乐享置业有限公司擅自组织施工队在S101线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开挖埋设管道,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涉路施工许可》。经调查,该公司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银川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路保护部分第20项“一般情形”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限期拆除已埋设的管道。6月17日,该公司申请办理了《涉路施工许可证》。

  


原文链接:https://jtt.nx.gov.cn/xwzx/jtyw/202510/t20251029_5068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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