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交办安监〔2025〕23号)安排,结合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际,现将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案例名称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案
二、基本情况
2025年9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一支队对国道110线毕克齐至协力气段公路项目(二期)工程二分部(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二分部工地临时试验室杜某某、张某某、韩某某、赵某某、张某、郝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均为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但检测报告显示为湖南金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随即决定立案调查。
三、调查与处理过程
经执法人员对试验检测当事人进行询问、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设备进行核查,调取试验室检测报告、查阅相关合同等资料,充分证明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检测设备及检测人员,使用湖南金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资质的事实。经研判,确定了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全程录音录像,当场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相关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四、处理结果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之规定,给予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经验启示
本案中,建设单位应在合作前核验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有效性及许可范围,避免因资质问题导致检测报告无效,引发工程质量和法律风险。执法人员需强化对工地临时试验室的检查,重点核查检测人员劳动关系、设备归属及报告签章单位的一致性,及时发现并制止“人员与资质分离”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检测报告、核查设备、检查内业、合同,全程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固定证据,为依法处罚提供了坚实基础。形成可推广标准化执法流程,确保程序合规、证据链完整。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