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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通行限制政策解读

时间:2021-03-16作者:佚名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

  营运柴油货车通行限制

  政策解读

   

  一、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通行限制的背景和意义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由于使用年限长、强度大、载荷高,超标排放问题突出,1辆国三重型柴油货车排放的氮氧化物、颗粒物相当于约200辆小轿车,是影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对于我市打赢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20年4月30日,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组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柴油货车淘汰工作。

  我市目前正全面推进2013年底前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工作,将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提前淘汰任务,为我市出台限制通行政策提供了基础。

  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通行限制的范围

  2013年底前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除此之外的车辆以及军队、武警车辆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三、违反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通行限制政策的处罚

  违反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通行限制通告规定行使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使”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原文链接:http://jtys.tj.gov.cn/ZWGK6002/ZCJD/202103/t20210308_5377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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