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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3-17作者:佚名来源:广东省交通厅网

  

  

政策解读:《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粤交运〔2020〕1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

  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委):

   现将《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化道路客运价格改革。我省道路班车客运(含旅游班线客运和加班车客运,下同)价格、计费行包价格以及汽车客运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农村客运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应依法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政府指令性运输价格暂按《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政府指令性道路运输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13〕22号)执行。

   二、推进出租汽车运价改革。各地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要推进巡游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改革,完善运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探索巡游车不同时段、地区的动态运价调整机制。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规范网约车价格行为,督促网约车平台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加价机制,调整定价机制前要广泛征求平台内驾驶员的意见,保障网约车驾驶员合法权益。

   三、规范道路运输收费行为。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制定或调整价格,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各客运企业、客运站要严格落实对特殊旅客的权益保障,在客运站场、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各线路的车型、运营方式、票价、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市场监管,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哄抬票价、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价格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各地价格、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丰富价 格监测手段,跟踪分析本地区道路运输价格总体水平和重要领域价格走势,特别是加强春运、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价格监测,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及时提出调控建议,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各地要推动建立道路运输价格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运〔2010〕57 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运[1998]143 号)同步废止。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 年1月10日

  相关附件: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17.pdf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td.gd.gov.cn/zcwj_n/zcfg/content/post_2865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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